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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9-04

 
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8〕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监督电话:0311-88616933                          
 
 
 
 
 
 
 
 
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决策部署,实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培育活动,推动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在全省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7号),《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社〔2016〕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负责。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培育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等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经营所需场地和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并具有完备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五条  孵化基地功能
    (一)基地能为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公共服务场地、公共网络服务等;
(二)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专家队伍,开展创业素质提升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通过线上线下服务等方式,协助创业实体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财务代账、专利申请等基本服务,提供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和工商、税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为创业实体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及各类公益创业活动,提高孵化基地及创业实体的市场知名度。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公共服务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评选认定工作,研究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并做好巡查指导、监督管理、年度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孵化基地负责自身运营管理和入驻创业实体的日常管理,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运营单位基本情况、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接到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进行公示且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程序认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定期上报孵化基地及入驻创业实体的运营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帮扶活动开展情况;
(二)加强对创业实体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建立创业实体经营状况统计制度,做好创业实体定期考评、档案管理工作;
(三)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政策咨询、创业交流活动等服务,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实体问诊等咨询活动,帮助实体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四)通过线下实体空间、线上虚拟空间等形式,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
(五)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享受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须对创业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等信息建立档案库,做到“一户一档”。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对孵化基地整体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考察基地在孵实体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及提供服务情况。
第五章  实体入驻与退出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的各类创业实体。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须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孵化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的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应适当降低补贴标准,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十七条  创业实体入驻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入驻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创业实体孵化期满退出时,孵化基地应提前1个月告知,并于协议到期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的创业实体,应向孵化基地提前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按退出程序办理;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不服从基地管理等行为的按退出程序勒令其退出。
第十九条  创业实体退出程序
(一)孵化基地向创业实体下达创业实体退出通知书;
(二)终止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三)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房租物业水电补贴。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1 年,具体办法由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制定。
(二)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县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三)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和创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建立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认定后满1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或者孵化成效较差的;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孵化基地的;
(四)孵化基地运营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 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或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八)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就业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入驻实体生产经营状况与补贴相挂钩的约束机制。
(一)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务不到位,经举报投诉并查实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节扣减有关补贴;
(二)空置创业场地的不予补贴;
(三)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规〔2018〕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监督电话:0311-88616933   
 
 
 
 
 
 
 
 
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引领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依据《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省各级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认定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办公、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并对孵化对象予以优惠;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90%。
(二)提供相应的创业服务
    1、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等相关手续;
    2、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展示;
    3、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人才招聘等;
    4、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5、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及其他技能培训。
(三)孵化基地入驻项目不少于50户且带动就业不少于200人以上。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五)创业孵化基地实体入驻率不低于90%。
(六)《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附件1)考核评分不低于90分。
 第四条 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2);
    2、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1500字以内);
    3、《运营团队成员名册》(附件3);
    4、《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附件4);
5、《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以及每项考核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附件1) 。
申请复核的单位需提交以上第1、2、3、4项材料。
(二)市、县推荐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五)定期复核
建立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每两年对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由基地按照复核程序进行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参照认定基地的评审办法对基地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五条 按规定程序对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社部门对各地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好审核把关。
第七条 市、县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由各市、县人社部门参照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自行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
2.《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3.《运营团队成员名册》
4.《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

附件1
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
基地名称(盖章):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市考  核评分
基本条件        (28分) 1 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指定负责人 2  
2 基地运营稳定1年以上 2  
3 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6  
4 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90% 2  
5 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道路、供电、供水、消防、网络等配套设施齐全 2  
6 设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 2  
7 孵化基地入驻项目不少于50户 6  
8 带动就业不少于200人 6  
基地管理
(22分)
9 具有健全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2  
10 具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 2  
11 入驻实体有较好的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优势,产业特色鲜明 2  
12 与入驻实体签订协议,建立入驻实体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对在孵实体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支持入驻实体创业成功后迁出,实现滚动孵化 4  
13 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有专家评估的《创业计划书》 6  
14 建立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动态跟踪掌握入驻创业实体经营管理、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基地档案资料(文件、报表、数据等)齐全 4  
15 积极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上报报表和基地运营情况等 2  
创业服务
(31分)
16 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4  
17 提供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展示服务 4  
18 提供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人才招聘等创业服务。组织专家开展问诊等活动,帮助创业者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5  
19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在孵实体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6  
20 对入驻实体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优惠和扶持 6  
21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者交流活动 3  
22 创新创业工作宣传到位,创业者对扶持政策措施知晓度高,基地创业氛围浓厚 3  
孵化效果
(19分)
23 入孵实体对基地服务满意度达95%以上 3  
24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 6  
25 入孵实体到期出园率不低于90% 6  
26 孵化出一定数量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创新创意能力强的实体 2  
27 在孵实体利税状况较好,具有一定的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 2  
合计     100  
 

附件2
河北省省级示范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初次申请   □申请复核

项目名称   
运营机构   主管部门  
基地运营方式 自营/委托/合作 机构性质 事业/企业/非企业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编  
地址  
立项时间 年   月   日 启用时间 年   月   日
综合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服务面积 平方米
基地可容纳 创业企业
(实体)户数
  目前入驻
创业企业
(实体)户数
 
目前入驻创业企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   城乡未就业
人员初创企业
(实体)占入驻
创业企业(实
体)户数比例
 
孵化场所
利用率
  年创业
服务人次
 
累计入驻
创业企业
(实体)户数
  累计退出
创业企业
(实体)户数
 
运营机构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单位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有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盖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意见(盖章)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意见(盖章)
 
 
 
 

附表3
运营团队成员名册
 

序号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职责 工作单位 专业成就及
社会职务
                     
                     
                     
                     
                     
                     
                     
                     
                     
                     
附表4
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实体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行业类型 人员类别 成立或
注册时间
经营范围 场地
面积
入驻
时间
迁出
时间
经营成效 吸纳人数
1                        
2                        
3                        
4                        
                       
 
 基地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人员类别指:创业者创业前个人身份,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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