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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0-03-29

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实施县域科技创新跃升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根据全省年度县域科技创新监测评价结果,按照《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规定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编制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将奖励资金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并根据省科技厅分配意见下达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突出绩效、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主体是县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推进县域科技创新中组织开展的调查研究、业务辅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对接和科技合作等,以及为此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对省、市相关科技项目或资金的配套。

  第八条  奖励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补充本单位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证奖励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条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奖励资金用途、实施单位、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编制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要求可监控、可评价,并能清晰反映奖励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符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支出完毕,各项工作结束后,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评价, 并作为县(市、区)年度科技创新能力监测评价中管理创新指标的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内容具体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获得专项经费支持的单位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奖励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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