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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实体在基地享受两年孵化期

更新时间:2019-04-03

创业实体在基地享受两年孵化期

  本报讯(记者原付川)近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新区将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对经认定并提供正常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金补贴。

  办法提出,根据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4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定额度场地租赁补贴和物业、水电费补贴。

  办法明确了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变更条件。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分为新区级和县级。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40户的创业空间;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30户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创业实体一次性入驻率不低于50%,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具有相应管理机构,具有6名以上创业指导专家队伍。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基地等级向新区公共服务局或所在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考察、审核合格的,授予“雄安新区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发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

  办法提出,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为两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业实体可延期一年。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的申请人,应具备为初次创业人员、有就业创业证证号、有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等条件。

  新区公共服务局或所在县人社局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为基地内的创业实体提供综合服务情况、孵化效果、示范功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创业孵化基地存在基地内正常经营率低于80%、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50%、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孵化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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